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们推出国家安全有关警示案例,大家一起学起来!
01军事设施设备切莫擅自拍摄
案例 90后的张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也是一名军事迷。张某住处附近有军用机场,每当军用战斗机在天空中飞行时,张某就用高清无人机拍摄下来并发到微博上和朋友圈里,并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在网络上售卖给国外网友来获取报酬。张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可能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2涉密图书切莫当废品出售
案例 2024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陈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相关责任人均被严肃处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3 间谍器材切莫网上出卖
案例 刘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04涉恐视频切莫传播
案例 2019年年初,谢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间,谢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5伪装间谍切莫相信
案例 80后的何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能够讲一口流利的英语,所以在机场每次都能受到外国游客的青睐。一次,一位搭乘何某出租车的外国游客,以何某英语不错为由,高价包下了何某的车。外国游客以寻找摄影场地为借口,让何某带其去多个军事基地附近。何某感觉不对,遂报警。经查,该名外国游客手中存有大量军事基地照片、信息。如果何张某在明知外国游客是国外间谍的情况下,仍为其继续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间谍罪。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安全保卫,你我同在
国家的安全,
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维护国家的安全,
需要每个公民的努力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