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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科协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9 11:04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西安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县级学会是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西安市科学技术顾问。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加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接受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接受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区县学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四十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执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层组织是指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成立基层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细则》;

二、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须向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执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表彰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七条 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式样,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八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西安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西安市科协。

西安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XI'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XAST。

第六十条 全市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十二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西安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经西安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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