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市科协开展业务主管的市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业务主管单位为西安市科协且2023年6月30日前在西安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均须参加2023年度检查。
二、年检检查方式
2023年度检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进行。
进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平台”-“学会年检”板块填报。然后在“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平台填报完成后社会组织需打印《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并提交至市科协审核盖章。
社会组织将通过审核(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结束后,各社会组织需提交纸质材料至规定地址,完成年度检查档案的归档,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西安市民政局审核盖章后的《报告书》共三份,其中一份报送市科协)
三、年检内容
(一)社会团体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人员管理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年检受理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前置审核
参加2023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5月10日前登录“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平台”,进入“学会年检”进行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资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报告书》材料受理
1.市科协
受理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5月10日上午09:00-12: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大厦i座10楼1018。
联系方式:029-87222204
年检系统技术咨询:13606181034
2.市民政局
受理时间:2024年5月31日前。
受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 70 号西安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西安社会组织动态”;业务咨询:029-85500528,85500529;业务咨询 QQ 群:652646528;技术咨询:029-85452555;技术咨询 QQ 群:2649803234。
五、年检的程序
(一) 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
登录“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平台”(网址:http://xakx.octabox.cn/new/login,登录账号密码请联系学会部陈老师获取,已经申报过青托项目的学会则可直接使用前期获取的账号密码),按照《西安市科协学会服务平台(学会年检)操作手册》(附件1)进行线上填报,请确保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交,待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各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登录账号为本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Tm@121314)。 各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附件2)进行线上填报(在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页上传系统前请勿提交)。
(三)《报告书》提交市科协审核盖章
待“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平台”-“学会年检”系统审核完成后(系统内状态显示为“已通过”),打印完整的“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报告书》一式一份,并用印签字。在受理时间内将《报告书》提交至市科协审核盖章。同时提交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需赋二维码)。
(四)“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指定内容上传
社会组织将通过市科协审核盖章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五)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市科协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六)提交纸质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应于6月30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打印的《报告书》一式三份;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4.2022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由市科协出具意见);
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七)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时,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八)公示
年检结束后,市民政局将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六、年检结果的确定
(一)社会团体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团体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3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存在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20)不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意事项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市级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二)未参检的社会组织,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参加年检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报送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三)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市科协初审意见为“不合格”。
(四)年末净资产不能为负数。
(五)登记证书到期的社会组织,请提前换发新证。
(六)年检报告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亲笔签署,相关材料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
(七)各社会组织提交的报告书必须与网上填报完成的报告书及“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服务平台”填报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八)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PDF文件(线上系统上传的年度总结PDF文件)中,学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开展应配有活动的照片1至2张(黑白彩色均可)。无活动照片的视情按照“未开展业务活动”处理。
(九)各社会组织请务必于2023年5月10日前完成市科协前置审核。未按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准备材料、未填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在线系统关闭无法线上填报等情况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各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十)市民政局关于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请登录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xa.gov.cn)查看。
附件:1. 西安市科协学会服务平台(学会年检)操作手册.docx
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4月3日